据《法制日报》报道,7月12日,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律师吴朝华向丰台法院提交了起诉书,他们以京石高速北京段收钱行为违法为由,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返还5元收取的高速费用。 丰台法院接受起诉书,明确近期内是否起草。

原告说应收票据已经到期了

7月9日,赵建磊开车从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返回市区,到达杜家坎收款站时支付了5元的通行费。 回家后,赵发现5元面值的收款票据上盖了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快速发展有限责任企业”的财务章,他觉得有点不对劲。 第二天赵建磊来到丰台地税局,税务师说今年4月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快速发展有限责任企业”改为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快速发展集团有限企业”。

【车讯】京石高速盈利近6亿 两市民递诉状要求退高速费

赵建磊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这张收款发票是“过期票据”。 他说,这是促使他提起诉讼的诱因之一,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款行为是违法的。

原告引用相关审计报告。

赵建磊引用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,京石高速从1987年11月到2004年12月征收通行费共计17.92亿元,加上转让所有权征收的现金1.45亿元,共计收入约19.37亿元。 偿还贷款、借款本金和路费支出,返还北京经济快速发展投资企业后,剩下约5.85亿元。

在一张打印纸上,《取钱道路管理条例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,根据条文复印件,“取钱道路上的钱到期,必须停止取钱。 政府偿还道路在批准的收款期限届满前偿还贷款,偿还有偿集资的,应当中止收款。 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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